全国仅有5株5000岁古树,历史上有哪些未解之谜和未破悬案
全国仅有5株5000岁古树,历史上有哪些未解之谜和未破悬案?
光绪皇帝的死因,虽然经现代科学证明他死于砒霜中毒,但究竟谁是凶手,还未确定。光绪基本上被认定属于中毒身亡,但究竟是谁做的呢?现在有几种猜测。
1.慈禧太后毒死了光绪,有心有力,但存在悖论和疑问。这些东西不可能有正史记录,只能从动机和机会能力去推测。慈禧太后从戊戌变法之后,与光绪帝的感情就彻底破裂了。慈禧太后最怕的就是在她死后,光绪帝重掌大权后对她的事进行翻案,而且慈禧也有足够的机会能力去这样做。
在一些野史和影视剧情节里,有慈禧摔钟的故事。有一天慈禧去灜台看看光绪,光绪在大厅里摆了好多各式各样的钟表,当钟声响起时,光绪脸上露出开心的笑容,这时慈禧太后突然意识到,这些象征时间的钟表,意味着自己熬不过光绪,虽然现在他被囚禁,但终于一天,而且可能是不太远的将来,光绪会重新执政,那时候一切都会天翻地覆,想到此,慈禧狠狠地将钟表摔在地上。可能从那时起,她就对光绪动了杀机。
另外有一点,之所以说慈禧太后的嫌疑最大,还在于光绪帝驾崩之日为慈禧太后驾崩前一日,也就是光绪34年(1908年)10月21日,第二天慈禧太后就驾崩了,这也太过巧合。
但这里面有个很重要的“悖论” ,光绪重新掌权有可能对慈禧翻案,但除掉了光绪,立一个还尿裤子的溥仪小朋友做皇帝,这对于大清朝是很危险的,尤其是在当时南方革命党如火如荼的时候。如果一旦小皇帝坐不稳,革命党得了势,那不仅慈禧太后的案会彻底翻掉,整个朝廷都会被彻底否定,覆巢之下焉有完卵,这个道理慈禧老婆子不可能不明白。
况且,即便光绪帝掌权后对慈禧太后翻案,也不能怎么样,在以孝治天下的封建时代,慈禧不仅是光绪名义上的母亲,而且是亲姨娘,光绪4岁进宫,是慈禧把他抚养长大的,她是名副其实的皇太后,光绪要想名正言顺地做皇帝,就不可能违逆人伦对慈禧太后大加挞伐甚至做别的忤逆行为,他最多就是把慈禧太后生前的势力清理一下,把她的施政方针改弦更张,重用康梁等维新派大臣,在表面礼仪上应该还是会尊为皇太后的,而革命党一旦胜利,清廷就会被连根拔起、万劫不复。
大清当时处于岌岌可危之中,而光绪帝正值壮年,年富力强,这样一个皇帝如果能在慈禧之后掌权,大清的结局乃至中国的封建王朝历史会不会改变,还真不好说。因此,慈禧太后的确有杀掉光绪的动机,也完全有这个能力和条件,毕竟包括内务府和宦官在内的整个朝廷大权都在她的掌控之中。但杀掉光绪这样一个年富力强的、有相当朝政经验的现成的皇帝,再去立一个嘛事不懂的、尿裤子的小孩登基,对于大清江山来说风险极大,孰优孰劣,不言自明。这也是说慈禧杀掉了光绪的存疑之处。
2.袁世凯毒死了光绪,有心无力。光绪帝如果重新掌权,最害怕的人恐怕就是老袁了。这段历史不论教科书还是影视剧里都有涉及,就是在戊戌变法时,谭嗣同到法华寺夜访袁世凯,威逼利诱他“围园杀后”,结果袁世凯慑于谭嗣同可能身怀利器于己不利,先答应了下来,但转身他就向直隶总督荣禄告了密,结果,维新派的武力政变流产,戊戌六君子血洒菜市口。
当然,后来有人替老袁辩解,即便他不去向荣禄“告密”,慈禧太后也已经从别的信息渠道得到了维新派想要发动兵变的情报。袁世凯如果不去向荣禄“告密”(实际上就是坦白),他自己也将自身难保。这可以说是荣禄对袁世凯的考验,当时的维新党人和袁世凯已经被严密监视了。退一万步,即便老袁支持维新派的计划,他手下的那点军队无疑于以卵击石,必败无疑!说来说去,还是维新派康有为这帮读书人政治经验太匮乏了,他们根本不晓得朝堂政治里面的深浅,纯粹是纸上谈兵,俗话说的“秀才造反三年不成”,在袁世凯这样的能臣眼里,“围园杀后”的计划简直就是白日做梦。
但无论如何,老袁和光绪帝的“梁子”就这样结下了,不仅是光绪,还有他弟弟载沣,都对袁世凯恨之入骨。影视剧里有这样的桥段:光绪帝在灜台囚禁期间,练习射箭,靶标的中心写有一个“袁”字,虽然可能是夸张,但足以说明袁世凯在光绪的心里是个什么样的存在——必诛之而后快。
可以说,如果光绪帝在慈禧之后能重新执政,老袁或必死无疑,或不死也得脱层皮,这从后来溥仪的爸爸摄政王载沣对待袁世凯的行为,可见一斑,本来载沣是想杀了老袁为他哥哥光绪报仇,只是当时袁世凯已经做大,手握北洋兵权,朝廷大员劝载沣权衡利弊,才保了老袁一条命,以“脚崴了”开缺回家了事。
这应该也是袁世凯后来为什么“又当巫婆又当鬼”,吓住了隆裕皇太后,力促孤儿寡母逊位的原因之一。因为老袁心里清楚,他如果全力对付革命党,是有很大胜算的,但只要大清不倒台,不论是将来长大后的溥仪小朋友,还是他爹摄政王载沣,老袁的结局只有一个,被载沣干掉,为哥哥报仇;被宣统皇帝干掉,为他大爷报仇。
所以老袁非常希望光绪帝死掉,但他却几乎不可能有这个能力和机会,宫内制度森严,任何从宫外运入的食物都必须先经人试毒。至于为什么袁世凯也是猜测对象之一,就因为他太怕被清算了。当然,是不是有可能买通宫中太监来做这件事,就不得而知了,只能说可能性微乎其微。
结语:2008年,经对光绪帝残留的一缕头发的鉴定,证实他死于砒霜中毒,至于究竟死于谁手,慈禧太后有心也有这个能力,但从大局出发,她不应该这么干,但也许当时临终之前一怒之下糊涂了,这是有可能的;袁世凯有这个心但基本上不可能有这种机会;另外,也有观点认为光绪帝被囚禁以后,郁郁寡欢,积郁成疾,身体虚弱导致急性感染而亡。因此,光绪帝之死作为一桩迷案至今悬而未决。分享历史感悟人生,以上@历史看历史 的回答希望题主满意,欢迎朋友们指点评论留言。
五千年古树文案?
迎着党的光芒,古树怀花,再现韶华。拥有五千年历史文化的中华儿女们,一直拥有向前探索发展的坚定信念,成为世界历史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曾经的“四大发明”令人惊叹,无数的艺术瑰宝让人艳羡,而这些都是我们中华大地上各族人民共同的成就。
但是近代的我们,因固步自封被虎狼觊觎,遭受侵略导致危在旦夕,如同一棵千年中华古树纵然枝繁叶茂,也难敌蝼蚁侵蚀、蛀虫百出,五十六朵花儿也因任意撷取、随意滋扰,而濒临掉落。面对困境,我们虽曾陷入沉沦,但满怀希望去寻找新的生长方向;虽历经沧桑,但仍未放弃去摆脱旧的枷锁,无数的新芽嫩叶迸发而出难以阻挡,中华古树仍屹立不倒,民族之花再现韶华,而这些都是源于一道指引的光芒——中国共产党。
现在银杏还是濒危植物吗?
您好,野生银杏依然是国家一级保护濒危植物
银杏是我国特有的古老孑遗植物,人工栽培历史久远,然而,野生银杏树广泛分布在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单独生存环境堪忧,而且人为砍伐严重,造成整体野生银杏树面临濒危的状况,因此在1999年国家公布第一批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时候,银杏被列为重点一级保护。
从目前统计来看,全国300多个县、市都有银杏古树分布。100~999年生古银杏约有6万株,千年生以上古银杏约有500株,5000年以上树龄的古银杏树12棵,贵州省就占了9棵,它们主要分布紧靠贵阳周边200公里的范围内,分别是:福泉1棵、长顺2棵、都匀2棵、遵义2棵、安顺1棵、麻江1棵。其中最古老的银杏树(雄树)为位于贵州省黔南州福泉市马场坪,树高50米,根径有5.8米,胸径4.79米,树龄约有5000年。贵州六盘水、盘州市、山东郯城、江苏邳州、浙江临安、河南西峡、湖北安陆、江西靖安、广西全州等都是著名的古银杏分布地。
虽然很多城市都有人工栽培银杏树,然而野生的银杏树依然是受到国家重点保护的,因此,一定注意不要随意砍伐野生银杏树。
希望回答能让您满意,感觉到有道理,敬请关注点赞转发,谢谢!
2019-8-20易花得木
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和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环境质量,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城市建设和从事城市建设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建设管理,是指对城市建设规划和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的建设管理及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方针,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建设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先进的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突出城市特色,提高城市建设水平。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土地、工商、交通、环保、电力、邮电、水利、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建设行业管理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服务标准,接受公众监督,为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提供优质服务。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宣传和社会公德教育,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提高市民素质和城市的文明程度。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建设管理,并有权对城市建设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对违反城市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规划与实施
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予以公布和宣传,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道路、排水、防洪、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消防、供电、通信、人防等各项城市建设专业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城市建设专业规划时,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三条 城市建设各项专业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征求市民的意见后,方可报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建设城市广场、立体交通、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大型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五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项目纳入建设和改造计划,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建设实行综合管理。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和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等依附于或者穿越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协调,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施工原则一次性集中建设,其建设资金由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筹集。其中属于供电、通信等设施建设所需的资金,由电力、邮电等有关部门承担。
在城市规划区内,自行建设的专用道路、管线需要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区和住宅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建设停车场。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建设与城市人口、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十九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制定养护和维修的年度计划,核定养护、维修费用,并对养护、维修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必须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运转,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城市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主要道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城市道路。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必须报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规定期限清理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挖掘。但因突发性地下管线故障,需要破路抢修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设置或者养护单位负责养护,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设置或者养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巡查制度,及时修复和更换破损的照明设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设施正常运转,经处理的污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排放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
严禁向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
第二十四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防洪设施的维护,有计划地清除泄洪河道阻水障碍,保证泵站正常运转,确保城市汛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客运交通等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按时向用户提供其产品。除遇有不可抗力外,未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等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停止生产和供应。因特殊情况需要局部降压或者暂停供应的,必须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对其管理的供水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城市燃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建设分散供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 定时、定线、定点运行的公共客运交通车辆,需要改变规定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禁止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因工程建设需要在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时,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等,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的庭院绿化,由该单位和居民负责养护,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三十条 省人民政府和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规划区内具有重要历史、科学和观赏价值的园林、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划定保护范围,按有关规定严加保护。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雕塑,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经批准。
建设具有纪念性和重要历史意义的雕塑,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其他雕塑,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二条 城市公共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共场所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外观整洁、完好、美观,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及危险房屋、构筑物等,由建筑物产权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修整、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批,并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三十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必须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并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城市街道各项环境卫生设施及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定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
第三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建筑垃圾清运到规定的垃圾处置场。禁止乱堆、乱倒建筑垃圾。
在城市规划区内运行的装运液体、散装货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七条 对城市建设管理实行行政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城市建设活动依法进行。
第三十八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体制,对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实行统一管理,监督城市建设监察执法队伍依法对城市建设各项活动进行综合监察。不得进行重复处罚。
第三十九条 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必须熟知有关城市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忠于职守,清正廉明,秉公执法,文明执法。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四十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对城市建设活动实施监察时,可以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检查,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一条 城市建设监察执法人员实施监察时,必须佩带统一的城建监察标志,出示城建监察证件。无城建监察证件和未出示城建监察证件的,被监察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四十二条 城市建设活动必须接受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城市总体规划、各项专业规划确定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环卫设施用地、园林绿化用地和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不得占用;确需占用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有关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第五章 维护建设资金
第四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由财政投入、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有偿使用、公用事业合理计价、吸引社会资金和引进外资等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体制。
第四十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的财政投入部分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增值税、城市增容费等税费收入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部分,必须按确定的预算数额和分配比例拨付,不得截留。
第四十五条 国家和省已经规定的城市建设管理的各项收费必须按规定范围和标准足额征收,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也不得随意减免。确需减免的必须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四十六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先维护、后建设的原则,专款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以及直接为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服务的其他项目,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并确定分配预算,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使用计划,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实行定期审计制度。由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会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征收情况、使用计划、使用范围、投资效益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将自行建设的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连接的;
(二)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和停车场及摆摊设点的;
(三)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或者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后,未及时清理现场并恢复城市道路原状的;
(四)未对设置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及城市道路附属设施出现的破损、移位或者丢失及时修复、正位或者补缺的;
(五)在集中供热区域内擅自建设分散供热设施的;
(六)在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
(七)擅自在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管道及设施安全距离范围内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的;
(八)擅自建设城市雕塑的。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未办理有关手续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他设施排放污水的、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者易堵塞管道的物质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排放,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资质审查擅自从事城市公用事业生产经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乱堆、乱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清除,并按所堆、所倒垃圾每立方米处以五十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毁坏市政公用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地等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五条 承担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市容环卫设施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按有关养护、维修技术规范定期对其负责的设施进行养护、维修,并拒绝接受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停止供水、供气、供热的,或者擅自改变公共客运交通车辆的运行时间、线路和停车站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罚款处罚时,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票据。罚款收入按国家规定上缴国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成。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及其城市建设、公安、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建设管理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你见过有多古老的大树吗?
这是人文初祖,轩辕皇帝陵前最大的一颗柏树,是轩辕皇帝亲手栽植的距今也五千左右,这是我今生见过最大最古老的一颗树。我说是最大的一颗古树,其中这里还有汉武帝刘彻的挂甲柏,柏树上挂甲的那颗人工打造的钉子还在树上,汉武帝征匈奴凯旋而归,路过黄陵县桥山,祭拜轩辕黄帝,挂甲于此柏树,叫挂甲柏。轩辕皇帝陵值得一游,这里有历来皇帝祭轩辕皇帝的碑文,名人墨迹,这里是凝聚华夏子孙的团结,奋斗不息,为中华民族崛起,让祖国走向繁荣富强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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