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有古树名木而闻名的村庄,暑假贵州哪里风景好
稀有古树名木而闻名的村庄,暑假贵州哪里风景好?
多彩的贵州,天无三日晴,地无三尺平。
贵州喀斯特地貌丰富,壮阔峡谷,奇特溶洞,雄伟瀑布,景点景色美不胜收。而海拔自东向西升高,让它即便在盛夏也不会闷热,毕竟爽爽的贵阳不是白叫的。
大热门景点,黄果树瀑布、梵净山、西江千户苗寨、荔波大小七孔、织金洞、这些景点景色当然是让人叹为观止的,但是,人多,特别是暑假,人挤人,人从众,不建议在暑假全国学生放假出游时候去。
这里,有一个更适合暑假出游的地方推荐给你,那就是贵州黔南州平塘县。
平塘,金水玉盆之地,天眼之城-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射电望远镜就坐落在这小县城的深山中。这里海拔三百到一千米,即便夏日也不闷热,晨起傍晚更是凉快,中午烈日下稍注意防晒或者在阴凉处就很舒服。
推荐景点有:
1、甲茶:它贵州的小林芝,是可以戏水的小七孔,美得低调而隐秘!!游船、露营、百香果采摘、户外烧烤、沙滩或竹林Party的圣地。
2、清水村:堪比桂林的山、媲美九寨沟的水,色彩缤纷鲜明,宛若宫崎骏笔下的童话世界
3、平塘特大桥:主塔塔高332米,是目前世界上桥塔最高的三塔斜拉桥。365天里,在这里可能有300天的清晨都有机会看到云海
4、翁拱洞:地下河流经的、宁静的美丽古村庄,一个mini版的世外桃源。
5、天眼: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单一口径、填充口径(即全口径均有反射面的)射电望远镜,它的面积相当于30个足球场大小
6、天坑:目前世界上发现的天坑约107个,中国境内77个,平塘就拥有21个,故得名“平塘天坑群”,打岱河天坑,是迄今为止所发现的世界三大天坑之首。
7、冰臼:河床上数以万计、千姿百态的白色冰臼奇观延绵约10公里长,极为壮观。又因石头被冲刷得雪白如玉,似累累阴森白骨,被当地人称为“白骨沟”
8、六硐:六硐盆地田园风光如十里画廊。它集宽阔的盆地、狭窄的峡谷、峭壁、山峰、河流沙滩、草地及田园于一体,也是全省乃至整个西南地区最大的户外露营基地。
9、砀石龙宫:一个非常原生态,还处于发育期的溶洞,遍布千奇百怪、瑰怪琦丽的景色。与成熟的商业化的灯光秀溶洞景观不同,在这里可以在当地向导的带领之下,避开危险,近距离体验各种溶洞奇观。
其他推荐景点还有:甲青大峡谷、甲青天生桥、掌布风景区、凉伞石茶山、天文体验馆等,还有更多未开发,不为外人所知的美景有待探寻,来黔南平塘,一定会让你流连忘返,为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叹为观止。
河北省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河北省绿化条例
2017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保护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推动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美丽河北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与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绿化,是指因地制宜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恢复和增加植被,保护林草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城乡统筹,政府组织、全民参与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绿化事业,加强绿化养护和管理,提高绿化科技水平,促进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承担宣传发动、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奖励等工作。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交通运输、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绿化相关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绿化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绿化工作的领导,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绿化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绿色村庄、园林式单位、绿化模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绿化事业发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等单位,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法律和科学知识,传播绿化文化,提高全社会绿化意识。
对在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本单位、本区域的人员参加绿化活动,履行植树义务,并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的绿化工作。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妨碍绿化、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二章 造林绿化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全省和分区域的森林覆盖率目标,明确实现目标的时限、措施。
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低于全省森林总面积的百分之四十。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造林绿化规划和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范划定森林生态保护红线,并采取综合措施严格管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生态公益林规模,落实生态公益林补偿制度,建立多元化森林生态补偿机制。
第十二条 植树造林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提高林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年度造林情况组织检查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开。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成活率不足百分之八十五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的天然林保护和防护林体系建设,营造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以及沿海防护林。
燕山和太行山区、坝上区域、沿海区域、京津周边应当加强植树造林绿化,突出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快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合理配置树种林种,乔灌花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森林公园建设,合理利用森林风景资源,积极发展生态旅游。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进行造林绿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加强浅山丘陵区和平原区的综合开发,发展特色果品、木本粮油等经济林,促进农民增收。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绿化规划,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村民参加农村绿化建设,对村庄街道、庭院、隙地进行植树绿化,营造公共绿地休憩林;在村庄周围、乡村道路和沟渠等区域建设环村林和绿色林网。
农村村庄绿化覆盖率,在山区和丘陵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在平原区、坝上和沿海地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占用征用林地手续。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第十九条 工矿企业、工业园区应当对厂矿区内、园区内及周边进行绿化,营造绿色生态企业和绿色生态园区。
新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建设防护绿地。
第二十条 采伐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的更新采伐,分别由铁路、公路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
第三章 城市绿化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将中心城区绿线范围内已建成的绿地确认为永久性绿地,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确需占用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恢复原貌。
第二十四条 各类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新建学校、医院、疗休养院所、公共文化设施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的绿化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及就近等值(含土地价值)原则报批后进行补建。
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自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六个月内,建设工程项目不能开工建设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建设用地进行临时绿化。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划安排绿化用地。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竣工验收,有条件的可以先行进行附属绿化工程建设。确因季节原因不能同时完成的,完成绿化工程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
第二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应当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二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道路时,应当合理设置绿化分车带,种植行道树,保护原有树木和绿化景观。
城市新建街道两侧不得修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绿道系统,拓展绿化空间,逐步实现城市内外绿地连接贯通,推进城市森林生态系统改善,优化人居环境。
城市公园、郊野公园以及广场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推行生态化、林荫化,配备健身休闲设施,为公众提供便捷的健身休闲空间。
城市公园绿地建设应当与城市规模匹配,并符合防灾避险要求。
第三十条 城市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方式,增强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
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三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城市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城市露天停车场应当建设或者改造为林荫停车场。
利用城市地下空间之上进行绿化的,其覆土厚度应当满足乔木正常生长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占用公共绿地举办大型活动,应当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不得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活动结束后,主办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一)妨碍交通或者对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
(二)危及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无保留价值或者发生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三十四条 严格限制移植树木。因城市建设、居住安全和设施安全等原因确需移植树木的,应当按照相关权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保证移植成活率。
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自然灾害等突发性事件致使树木危及管线、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使用的,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采取扶正或者砍伐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报告。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义务植树
第三十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义务。
其他人员自愿参加义务植树的,应当予以鼓励。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当根据义务植树年度实施计划和当地实际情况,将义务植树的任务以义务植树通知书的形式下达到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直接组织的义务植树单位应当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组织实施义务植树。
义务植树所需苗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解决。
第三十八条 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每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义务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等绿化任务。
绿化委员会应当指导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造林技术规程栽植树木。
第三十九条 义务植树地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指定;也可以由承担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自行选定,但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备案。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当地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的指导下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和考核制度,核定并记录年度义务植树的完成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义务植树通知书的要求,对履行植树义务的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将检查验收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
第五章 实施与保护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责任分工,下达年度绿化任务,加强组织协调,推动绿化规划实施。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绿化任务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严格按照技术规程组织实施,按时完成,保证绿化质量和成效。
第四十二条 绿化工作实行部门、单位负责制,并按照下列区域划分责任:
(一)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村庄绿化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三)荒山荒地的绿化和农田、草原、海岸防护林的营造,由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集体所有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承包给单位和个人的,由承包者负责;
(四)县级以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铁路和专用公路的绿化,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负责;乡村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水库、湖泊周围和河流灌渠两侧保护范围内的绿化以及水利设施管理区的绿化,由水利主管部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矿山修复绿化,由相应的勘查、开发或者利用该矿产资源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政策性关停矿山和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用地的绿化,由本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绿化责任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前款规定的各类区域绿化,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绿化期限。
第四十三条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制定保护与管理责任制度,明确养护单位和人员。
养护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绿化养护技术规程,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园容整洁优美、设施完好,保证树木的成活率和保存率。
居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本居住区公共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居住区公共绿地或者擅自变更其用途。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村民绿化公约,建立具体可行的养护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古树名木的认定工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名木群落周围划定保护范围,科学设置保护设施和保护标牌。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当采取避让和保护措施。
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十五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
(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三)擅自在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五)擅自采挖树木,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
(六)损毁绿化设施;
(七)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
(八)其他损害绿化的行为。
第六章 监督与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绿化任期目标考核制度,将绿化完成情况纳入本级政府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定期组织开展绿化目标考核。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绿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责任追究作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公布本行业的绿化规范和标准。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园林绿化、树木种植、养护、病虫害防治等方面,向社会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推广绿化新技术新成果,发展优良乡土树种,优化树种结构和配置,选育引进适应本地区自然条件、对人体无害的植物品种,改良、淘汰不适应的植物品种。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生物侵入。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年度绿化任务,在本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合理安排公共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资金,同时采取措施多渠道筹集资金,引导信贷资金、社会资金投向绿化,保障绿化需要。
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绿化任务,将所需绿化资金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资金预算。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绿化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纳入建设工程项目投资预算。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壮大专业化服务主体,为绿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第五十二条 积极开展碳汇造林绿化,推动碳汇交易。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通过林权抵押贷款等方式支持绿化事业发展。
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绿化保险,逐步扩大绿化保险品种和范围。
第五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参与绿化,达到一定规模且生态效益突出的,依法按照比例优先保障用地指标。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建、认养和自愿服务等形式参与绿化。
社会力量参与完成的造林绿化经验收合格能够列入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国家或者本省林业工程项目补贴;符合生态公益林标准的,纳入生态公益林并给予补贴。
社会力量参与造林绿化可以在其经营的林地内发展林下经济,开展生态旅游,进行综合经营。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集体林权的确权、登记和颁证制度。林地承包期限为七十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集体林权的流转制度。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培育壮大造林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林业适度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绿化资源进行普查、统计、监测和监控,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有害生物预警、预防控制体系,编制有害生物灾害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绿化植物的防疫和有害生物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保证生态安全。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苗木产业发展,选育和推广优良品种苗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绿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变更造林绿化规划或者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
(二)对绿化违法行为包庇、纵容的;
(三)不依法行使职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完成绿化任务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应当完成而未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单位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
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临时绿化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临时绿化面积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完工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并处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两倍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占地面积每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砍伐或者移植城市树木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移植的,并处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保护和管理职责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致使绿化植物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可以并处死亡绿化植物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死亡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城市绿地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限期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损毁绿化设施的,由绿化相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处罚款:
(一)在树木上设置广告牌、标语牌或者牵拉绳索、架设电线,以树承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二)践踏绿地,损伤树木花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焚烧物品、排放污水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三)在绿地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采挖树木的,处采挖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林地、城市绿地、草地和其他规划用于绿化的土地。
本条例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是指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共绿地)和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草地,是指天然草地和人工草地。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的《河北省义务植树条例》;2013年9月2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的《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镇江大港历史文化?
大港古镇镇江大港是一座始建于宋代的千年古镇,原属丹徒县,地处镇江城东三十里,三面环山,一面临江。东面有五峰山、圌山,南面有横山、锣鼓山、荞麦山,西面有大山、青龙山,北依浩浩扬子江,真可谓“一水横陈,连岗三面”。
宋太宗雍熙四年(987年),丹徒镇正式编定为县镇,大港镇列全县辖八乡三镇一寨之一。建炎三年(1129年),宋太祖六世孙赵子禠南渡卜居洪溪,历经四世,其后裔赵希濆、赵希辨分居河东、河西,生养繁息而成大港雏形。宋代抗金名将韩世忠置寨圌山关,开三十六港,操练水师以抵抗金兵。三十六港中数洪溪港最大,故将洪溪改称大港,大港地名由此而来。
明代,大港繁荣昌盛,大港《赵氏族谱》曰:嘉靖丁未(公元1547年),续谱人赵裕斋“以上得一千六百八十有五人,以下得四千八百五十有八人”,一个赵姓的大港集镇已经形成。
昔日繁华商贸 可谓江南汉堡
大港古镇街区沿着长江南岸,从东到西弧形展开,东西长,南北短。东自东岳庙,西至西来门,长约四里;北到北巷口,南达三官殿,长约两里。街区路面皆用清一式青条石铺就,街道两旁店铺林立,兴盛时约有四五百家,到了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仍可看到街道两侧门店遗迹,店门由多块可折卸的十板门组成,有的店铺还是两层楼,底层店面,上层餐宿。

大港河青石桥古街一隅 赵金柏画
大港河由东向西至镇中折北横穿街心,再逶迤向西流入长江。河上架有青石桥、太平桥、洗钵桥、永安桥、人顶桥、小桥等九座桥梁,古闸一座。以大港河分界,大港古镇分为港东村(历史上称为东赵)和大港村(历史上称为西赵)两个村。沿河两岸的道路由青砖铺成,宽约两米。沿河建筑颇具名的,有式好堂(绍甫花园)、三畏堂、仁惠堂、京甫大院、蒋家大院、石头栏杆大门、育婴堂、跑马楼、赵氏分祠等。

1986年大港南街、西街部分 陈大经摄
青石桥坐落于古镇中心区域,成为古镇标志性建筑。古石桥呈拱形状,高出街道平面约两三丈,由大型青石叠垒而成。桥洞下面可行船,桥身南北各有龙头一对,雨大时龙嘴喷水。桥面正中有一块一米见方的青石图案。青石两端是通向街道的麻条石,条石上面的车辙痕足有一公分的深度。走独轮车的麻条石铺满古镇的大街小巷,长度超过十里。
青石桥连接东西两条主要街道。清末民初,数百米长的街道两旁聚集了一大批镇上较有头面的商家,有大丰钱庄、益泰典当行、洪源布店、天升东茶食店、万通烟店、种德堂药店、余泰衡茶食店、恒大酱园、恒升杂货、万源地货、天福斋茶食店、京甫南北货、小财子肉铺、安庆渔行、老大门木材、德宏照相、太平村茶食店、万华春酒馆、陈姥姥印染坊、金山号娱乐场等字号。此外,还有粮行、五金店、寄售店、南北货店、旅馆、水果行、陶瓷店、诊所、洋画店、剃头店、裁缝店、杂货店、茶水老虎灶等相杂其间,至于铁匠店、木匠店、豆腐店只能在背街上了。

大港西街一隅
大港古镇的中心是双十字街,每个路口都有歇脚亭。青石桥东侧不远处,有一条北街,比主街略窄,叫北巷口,长不足一里,形成古镇一道独特的风景线。街道两侧俱是客栈、酒楼、饭馆,店前挂着灯笼和幌子,一派浓郁的商旅气息。北巷口北端豁然开朗,是一大片白茫茫水域,形成天然良港。港内桅杆林立,商船云集,长江上南来北往的船只途经大港古镇时,往往都由镇西北的大港河口驶入,落帆逗留在北巷口住宿、休憩。北巷口当时是古镇物资流通的重要窗口,可谓“江南小汉堡”。

1986年大港东街部分 陈大经摄
大港南街长约一里半,有银行、邮局、铁匠铺、棺材店、红白喜事店、棉花店、吉祥庵、文昌宫等。最南端为三官殿。大港东街上有天香阁私塾、阅书报社、体育会、洋龙局、准提庵、大港赵氏总祠等。西街有大港商会、崇曾小学、木船社、轿夫行、油米厂、财神庙、关帝庙、观音阁等。
独特文化遗产 江南绝无仅有
大港古镇文化遗产独特且厚重,其民居多为明清建筑,有名望的大港民居皆以楼阁名、堂号命名,且赵姓一族居多。著名的有赵伯先家的“天香阁”;赵定邦家的“仁惠堂”;赵步锜家的“明恕堂”;赵子云家的“松龄堂”;赵无极家的“式好堂”;赵绍龙家的“惠德堂”,还有厚德堂、礼耕堂、三畏堂、九如堂、庆余堂等等,据说大港有108堂之多。

明恕堂
目前尚存的明恕堂,系赵步锜故居,位于古镇伯先里28号,为明末清初所建,砖雕、石雕精妙绝伦。大门两侧地上立着两个门当,为长方形状,正面雕刻着祥云及龙的图案,内侧雕刻着仙鹤、鲤鱼及狮子滚绣球的图案。门当向前,一座保存基本完整的门楼高高耸立,大约有五米高,十分气派。门楼两边镶有水磨砖,非常平滑,没有间隙,用糯米汁砌成。过门石为白帆石,上面雕刻着“福、禄、寿”的人物图案。过门石上方左边为龙形砖雕,右边为凤形砖雕。再往上方为花草图案砖雕,中间含有“暗八仙”图案。再往上方便是戏曲人物砖雕,都为镂空雕刻,人物造型活灵活现,非常逼真。特别是中间的砖雕图案,十个人物雕刻得栩栩如生,人物中间雕有“万里封侯”四字。
走过门楼,便是天井,全部用青石铺地,右边气派的大堂,便是明恕堂。风火墙高耸,为三开间大厅,一进门就是弯形椽的斗拱,粗壮的木柱支撑着大堂,木柱的接头处都有精美的木雕,罗地砖铺地。专家称,赵步锜故居的门楼砖雕、石雕,是大港目前门楼建筑中价值最高的,在整个江南也不多见,具有极高的文物保存价值。

民居琴鹤堂

民居琴鹤堂
此外,大港还有名闻遐迩的“八大门”,门内皆为大户人家所居住。八大门分别是:竹子大门(大港村东)、八卦大门(大港南街)、旗杆大门(大港西街)、老大门(老正街)、元宝大门(太平门东)、铁叶大门(港东村)、牛市大门(货场里)、砖头大门(北巷口)。原国民政府民政厅厅长赵启騄就出生在铁叶大门。“八大门”规模宏大,建筑精美,造型各一,砖雕、石雕、木雕处处可见。只可惜,随着岁月的打磨与侵蚀,不少宅院破落荒败了。
镇西还有一座西洋建筑济舟花园(后改为小学和医院),整个建筑从建材到风貌俱为西洋格调,连花园也颇有洋味,让当时的大港人大开眼界。据传宅主人有国外背景,西学功底甚厚。

东岳庙遗存
大港古镇庙宇祠观密集,有三十多座。东头有东岳庙,西头有关帝庙,南面有悟道观,镇中是财神庙,东街有准提庵,南街是吉祥庵,西街有观音阁,北街河边是接引庵,河西南侧是文昌宫。河东拾钵山下是大港赵氏总祠。西南边的华阳观建于东汉,观中的“魏法师碑”移到焦山成了镇馆之宝。传说旧时大港的街巷拐弯处都有土地庙。现寺庙宗祠前,还残存12棵被列为国家一级古树名木的古银杏。

赵子禠墓
大港古镇独特厚重的文化遗产在江南绝无仅有。国家级文保单位吴侯周章墓、省级文保单位赵子禠墓、五峰山抗英炮台与赵伯先故居天香阁代表着西周、南宋与清末民初的三大历史积淀,极具历史、科学、建筑和人文价值。十几年前,考古学家杨宝成教授曾经说过:“十个镇江经济开发区的价值,抵不上一个大港古镇”。
革命先驱名人 尽显一代风流

赵声与友人摄于日本东京,左起第四位为赵声
大港是中国民主革命先驱、辛亥革命广州黄花岗起义总指挥赵声的家乡。赵声,字伯先,1881年出生于镇江大港镇天香阁。赵声自幼聪慧过人,精于诗文,擅武事,富正义感,行侠仗义,称誉乡里。14岁那年,赵声入狱救出了被拘乡民。1901年考入南京水师学堂,从此离开家乡,踏上革命征程。1902年,在江南陆师学堂毕业,次年,东渡日本考察军事,结识黄兴等志士,革命之志日坚。
1903年夏,赵声从日本归国,回到大港故里,在东街上租赁了一间屋子,办起了“阅书报社”,宣传民主革命思想及救国主张。在赵声的带动和影响下,他的两个弟弟赵念伯、赵光及妹妹赵芬和同乡进步青年冷遹、李竟成、解子良等人,加入了同盟会江苏分会。1911年4月27日,赵声具体策划、组织并领导了惊震中外的黄花岗起义。起义失败后,赵声因壮志未酬,悲愤成疾,于同年5月18日病逝于香港。1912年,孙中山领导的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追赠上将军,并决定将赵声灵柩运回镇江,安葬于南郊。1982年,赵伯先墓被列为江苏省文物保护单位。

大港河畔的伯先故居
与此同时,大港古镇还先后走出了很多名人,如:赵元益、赵志彤、赵臣翼、赵彦修、赵绍甫、赵楫、赵霖、赵荣、赵汉生、赵定邦、赵克宜、赵念伯、赵绍虎、赵启騄、赵彦偁、赵鸿谦、赵光荣、赵桐庆、赵俊欣、赵文豹、赵醉侯、赵晓雷、赵二呆、赵无极、赵成采、赵祥瑷、赵德山等等。他们当中,有的不顾个人安危与俄军谈判救下宁远百姓,有的追随孙中山是同盟会会员,有的是诗人、教育家、大画家、银行家、中医泰斗,有的是镇江市市长、抗日英雄、爱国商人,有的是多伦多大学核物理研究员、国务院百人计划引进的专家学者……
北宋著名画家蔡肇《大港即事》诗云:“村落家家有酒沽,黄童白叟醉相扶。恨无韩滉丹青手,更作丰年几幅图”。斑驳沧桑的古镇老街是风雨岁月的见证,老屋墙头新一年长出的瓦花绿草是生命的象征。

今镇江大港风貌
古代之大港,文化灿烂,今日之大港,更加辉煌。“因港而生、依江而兴”,受上海经济圈和南京都市圈的叠加辐射,更是长三角沪宁线上重要的产业发展基地。伴随着多年的改革发展,大港已经从单一港口经济逐渐发展成为港口制造业、航空产业、新能源和循环经济产业为一体的综合性经济区域。连镇高铁镇江新区站及镇江长江大桥建成后,南北交通动脉完全打通,大港因此将成为融合“南京都市圈”和“苏锡常都市圈”的南北“新中心”。
如今,大港拥有完善的生活配套设施,以心湖为中心的滨江核心生活区周边分布着多个生态休闲、购物场所以及医院、学校等,繁华大势已成。舒适环境,宜业宜居,大港的未来,不可估量,大港古镇将焕发新的生机!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管理条例?
浙江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庄、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庄、集镇的生产条件、居住条件和环境条件,促进农村城市化,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国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集镇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形成的农村一定区域的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办法所称村庄、集镇规划区,是指村庄、集镇建成区和因村庄、集镇建设及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村庄、集镇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村庄、集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正确引导,依靠群众,自力更生,因地制宜,量力而行,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地处洪涝、地震、台风、滑坡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的村庄、集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计划、土地、工商、卫生、环境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应设立乡村建设办公室或配备乡村建设助理员,其业务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倡在村庄、集镇建设中,结合当地特点,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
制定村庄、集镇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和历史情况等,统筹兼顾,综合部署村庄和集镇的各项建设。
(二)处理好按期建设与远期发展、改造与新建的关系,使村庄、集镇的性质和建设的规模、速度和标准,同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各项目建设应当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原有建设用地,可以规划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和林地;可以规划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不得占用河道、铁路、公路及其它重要设施用地。
(四)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理布局,统筹安排住宅,乡(镇)村企业、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的建设,促进农村各项事业协调发展,并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五)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加强绿化和村容镇貌、环境卫生建设。
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县域规划、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农业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同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县域规划,应当包括村庄、集镇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条 编制村庄、集镇规划,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第十一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主管内容包括:
(一)确定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布局和主要村庄、集镇性质、发展方向,人口、用地规模和规划区范围;
(二)村庄、集镇间道路交通系统布局;
(三)供水、排水、电力、电讯线路布局,环保、防灾工程措施;
(四)确定为乡级行政区域服务的主要公共建筑、公用设施的布点位置、规模;
(五)重要工副业生产基地的布局。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的年限为十五年,到期续编。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是依据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具体安排村庄、集镇的各项建设。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选用村庄、集镇规划的各项定额指标;
(二)各项建设用地布局;
(三)确定主要地段建筑和设施的规划建设方案;
(四)规划道路交通网络、绿化及环境卫生工程;
(五)确定道路红线、断面和控制点的座标、标高;
(六)布置各项工程管线及设施;
(七)规划近二、三年内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建设位置、界限;
(八)规划实施方案。
村庄、集镇建设规划的规划年限为五年,到期续编;
第十三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集镇建设规划,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建设规划,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十五条 经过批准的村庄、集镇规划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时,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会议讨论,乡级人民政府可以对村庄、集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涉及下列重大变更的,应修订村庄、集镇规划,并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
(一)村庄、集镇性质的重大变更,即因大中型工业、水利、交通项目布点,使村庄、集镇性质发生重大变更的,或因其他原因村庄、集镇性质产生重大变化的。
(二)村庄、集镇规模大幅度变动,即村庄、集镇人口、建设用地规模已突破,或者在今后五年内将突破。
(三)村庄、集镇总体布局重大修改,即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村庄、集镇重要建筑、设施的规划建设位置重大变化的;使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功能布局形态发生重大变更的;或者村庄、集镇建设用地由原定不跨越铁路、公路、江河,改为跨越发展的;或者村庄、集镇道路的干道网和干道红线宽度重大修改的;或者因其它原因,使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布局发生重大变更的。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村庄、集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乡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应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确需建设在村庄、集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工程项目,建设位置须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建造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它土地的,由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兴建乡(镇)村企业,必须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选址定点,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第二十一条 乡(镇)村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在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开工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计、施工条件予以审查批准,并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农村居民建造住宅,须在开工前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开工申请,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领取建设许可证后,方可开工。
第二十二条 取得建设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核定的建筑使用性质、建设位置、面积、层次、标高、立面、环境等规划设计条件要求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建设许可证中规定的内容作变更的,须经原发证部门核准;对建设许可证规定的内容需要作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建设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三条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向乡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出具临时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并按《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妥临时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方可建设。
临时建设的建筑物及其设施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诉除。农村专业户生产营业临时用房,专业生产停止应立即拆除,未经批准,不准改变使用性质。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设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村庄、集镇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
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印制的《浙江省村庄、集镇建设监察证》进行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不准隐瞒和阻挠。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五条 村庄、集镇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原则,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的规定,并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保持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
村庄、集镇农(居)民住宅设计应当符合紧凑、合理、卫生和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村庄、集镇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和公用设施,应由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或采用通用设计和标准设计,严禁无证设计。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勘察设计管理的规定,分等级承担设计任务;超越设计范围承担设计工程项目的,须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具备资格的设计单位对其设计图纸、文件进行审查,承担技术责任。
设计图纸文件要按批准权限逐级报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文件,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必须取得原设计单位同意,涉及建设规模、内容、标准重大变更的,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村庄、集镇建二层以上(含二层)农(居)民住宅,应有取得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或住宅通用图。
第二十八条 村庄、集镇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公用设施和预制配件的通用设计、标准设计,由省建筑标准设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村庄、集镇农(居)民住宅建筑的通用设计,由县级以上设计部门组织编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承担村庄、集镇建设工程的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等级证书或资质审查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企业技术资质等级所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承担施工任务。
第三十条 承担农(居)民住宅建设施工的建筑专业户,必须具备一定的技术条件,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考核认可,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技术资质等级规定的工程范围内承担农(居)民住宅建设施工任务。
第三十一条 生产农村建筑构件的预制厂(场)、专业户,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技术资质审查合格,方能生产。产品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规定生产制作,保证产品质量,严禁不合格产品出厂。
第三十二条 村庄、集镇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遵守施工操作规程和施工验收规范,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村庄、集镇建设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村庄、集镇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应建立档案,实行分级管理。
村庄、集镇规划的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工程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建设单位保管,重要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分别保管。
村庄、集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档案由乡级人民政府保管;重要的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档案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分别保管。
第五章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产籍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对房屋的所有权。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村庄、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管理规定,保护房屋的使用安全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或者损毁村庄、集镇的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邮电、绿化等设施。
第三十六条 村庄、集镇建设资金应立足于自身经济的发展,依靠群众,广辟来源,采取多种方式吸收社会资金。
对在集镇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收取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村庄、集镇建设的资金和按规定从集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配套设施建设费等,应当用于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七条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庄、集镇饮用水源,有条件的村庄、集镇,应实行集中供水,使水质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村庄、集镇各项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庄、集镇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它公害。
第三十九条 村庄、集镇绿化应有规划、有计划地进行,充分利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实行谁种、谁管、谁有的原则,养护树木花草,美化环境。
村庄、集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和防护林带等,以及按规划批准的建设项目专用绿地,不得任意占用和改作他用。
第四十条 注重村庄、集镇环境卫生建设,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责任制,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有条件的集镇应建立专业环卫队伍,改善村容镇貌。
第四十一条 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军事设施、防汛设施以及国家邮电、通信、输变电、交通、输油管道等设施,不得损坏,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建设中,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二条 村庄、集镇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 村庄、集镇建设工程项目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划建设审批程序批准,但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责令其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并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居民未经规划建设审批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单位或个人,在接到关于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继续违法建设或施工的,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机关有权予以制止。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情节严重,设计、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设计、施工单位和建筑专业户,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资质证书或者未按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任务的;
(二)未取得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按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不按有关技术规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四)擅自修改设计图纸或者未按设计图纸施工的。
第四十六条 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或不按使用期限拆除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拆除,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损坏村庄、集镇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可处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八条 损坏村庄、集镇内的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风景名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村庄、集镇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依法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未设镇建制的国营农场(林场)场部及其基层居民点的规划建设管理,分别由国营农场(林场)主管部门负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建制镇(不含县城关镇)规划区内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八日发布的《浙江省村镇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在农村怎样的树才能称为古树?
古人云“十年树木百年树人”,说的是十年的树🌲已经成才。而我们帮扶村百年杨树,身藏历史的密码,见证了祖国的变迁。
其实我们在村里几年了,对这几株杨树没有印象。今年三月我们去村里,这5棵高大粗壮的大树像是从地里钻出来似的。我站在树前寻找记忆中这个地方的样子,说“以前这里是什么,好像没看到有这么大的树”?“原来树在围墙里,有很多树簇拥着”,艾队长接着说“这5棵树一百五十多年了,今年将围墙拆了,杨树周围清理干净,用围栏将树围起来,周边规划配套成绿地,种植花草,现在这里成为村民休闲活动场地”。
村里的老人喜欢到树下散步、聊天,旅游徒步的人喜欢在树前拍照。驻村干部小乔说“现在这里可有名气了,外地人来村里如果说想去看看“团结树,村民会指引你到这里”。小邹说“这个地方成了村里网红打卡的地方了”。是的,我们每次到村里来,都会路过这里,在这里前后左右看看,拍拍照。
艾队长说“村里已经给这5棵团结杨建档立卡了,由村民定期浇水施肥,再扩大规划范围”,他指着树前说着下一步规划,笑着说“你们知道吗,起年初给杨树起名字的事,有的人说叫团结杨,有的人说干脆就叫杨树的密码”。是的,古代神话中就有千年树妖,万年树神之说。其实既没有妖也没有神,百年以上的古树之所以人物,因为它见证了几代人生死轮回、见证了各民族的奋斗史、见证了沧海桑田的变迁。
是的,我们村里的百年团结杨,的确藏着神奇的密码,那是我们村各族人民由贫穷走向富裕的百年奋斗的密码。它们那挺拔粗壮的身躯就像村民身手相依,守望相助,体现几百年生生不息坚韧不拔的精神。它们那粗壮千丈的树神、粗糙厚实的树皮,就像一个历尽沧桑的老人,像人的年轮一样,记载着祖国发展变迁的历程,体现勤劳勇敢了各族村民奋斗的精神,展现村民与全国人民一同奔小康的历史画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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